利息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利息税什么时候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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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复征收。
2、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活期存款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结息一次,涉及到的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还要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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