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抵投增值税和消费税换是进项还是销项换抵投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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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有部分废止)文件的规定,消费税以最高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2、文件中“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中第(六)项(仍然有效)规定:(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2、增值税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5、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6、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7、 从以上可以看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货币性交换时,其消费税与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可能是不相同的。
8、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9、不能按均价,同类均价,更不能按组价。
10、请注意,增值税应税消费品无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
11、视同销售,先将消费税计入,在此基础上再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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