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还需尾气检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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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因此,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仍照常进行,车辆必须通过尾气检验才能取得安检标志。新的规定,其实就是把环保标志和安检标志合成一个了。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安检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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